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900号
原告:王珂,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1号北侧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王珂与被告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珂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