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958号
原告:党金生,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二: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1号北侧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党金生与被告***、被告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党金生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党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金生撤诉。
审判员 焦岗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