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党金生与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958号 原告:党金生,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二: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1号北侧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党金生与被告***、被告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党金生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党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金生撤诉。 审判员 焦岗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