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356号
原告:王珂,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北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王珂与被告北京隆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方申请鉴定,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佳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