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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633号
原告:***,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桥洋。
被告: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利振。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87元(***已预交),由***负担。
对***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36.8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
审判员  李淑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