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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81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湖滨路222号八楼。
负责人:吉田武司,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睿,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号3层101内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桥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芝,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雯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博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