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396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之父。
被告:西安科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徒伟康。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桥洋。
原告**与被告西安科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原告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缓交时间截止2021年3月22日,但原告未在截止日期前交纳诉讼费。同时,原告在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因原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隽 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倩 男
书 记 员 王 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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