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西安科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396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之父。
被告:西安科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徒伟康。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桥洋。
原告**与被告西安科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原告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缓交时间截止2021年3月22日,但原告未在截止日期前交纳诉讼费。同时,原告在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因原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隽  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倩 男
书 记 员  王 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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