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4138号
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曹家梁社区万达路**。
法定代表人:范新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一环路东段煌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黄昌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