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74号
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L17755074J,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轿房沟街02-丙-6号。
投资人:贾昭明,男,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241347,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曹家梁社区万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范新俊。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与被保全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价值51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投资人贾昭明以其和案外人熊晓蓉共同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砖石.经典)1栋12楼3号房产【川(2018)通江县不动产权第0××2号】作为保全担保。2021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3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5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要求执行该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大地机械工程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51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贾昭明和案外人熊晓蓉共同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砖石.经典)1栋12楼3号房产【川(2018)通江县不动产权第0××2号】予以查封。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