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241347。
法定代表人:范新俊。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源帝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5088338G。
法定代表人:蒲毅智。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检察院集资楼)。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华源帝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川1921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华源帝澳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950255.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532元、保全保险费7500元、执行费6215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领取1344000元;2021年12月10日领取197100元,剩余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921执26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