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巴中市众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6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巴中市众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农贸市场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曹家梁社区万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范新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巴中市众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000.00元和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920000.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函》,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众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9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