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7民初3853号
原告:伊某。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1973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纬四路建材市场****。
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01493426Q。
法定代表人:侯某。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伊某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某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