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3执保143号
申请人:榆林市俊丽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9DR30N,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苏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翠荣,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O1493426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和谐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振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榆林市俊丽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03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支行的账户61×××92,冻结额度为145157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