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2执1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榆林市。
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白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