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1年04月01日出生,住韩岔镇。
委托代理人:付晓春,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住府谷县。
负责人:张砺刚,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330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