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416号
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653.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653.61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