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212号
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五路海荣·皇冠国际1幢21804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8414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8414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