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4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炜,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田,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尼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改判云安公司赔偿丹尼尔公司拆除、重做、维修费1100万元,赔偿丹尼尔公司经营损失1653.6114万元;3.驳回云安公司的反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云安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1.2018年12月28日丹尼尔公司向云安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于法有据,云安公司拒绝修复案涉工程的期间长达5年,丹尼尔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权。2.案涉《消防工程合同》《世纪华城防火卷帘门安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卷帘门合同》)依法解除后,为避免损失扩大,丹尼尔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与第三方陕西艾夫西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夫西埃公司)就案涉消防工程签订《丹尼尔世纪华城(木材厂小区)商业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云安公司应当承担和赔偿丹尼尔公司的损失。3.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认定丹尼尔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丹尼尔公司均有权向云安公司主张修复责任。
被上诉人云安公司辩称,1.丹尼尔公司不具有约定及法定解除权,其单方制作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产生解除的效力,且丹尼尔公司未请求解除合同。2.丹尼尔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其主张1100万元整改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主张并无不当。3.丹尼尔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发生,其商户退租与云安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其主张经营损失1653.611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案涉剩余2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判决丹尼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丹尼尔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丹尼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云安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消防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拆除、维修、重做等费用1100万元;2.依法判令云安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消防工程不合格而给丹尼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653.611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云安公司承担。云安公司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丹尼尔公司向云安公司支付《消防工程合同》工程款3688188.03元及利息1339375.73元(自2013年8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提起反诉之日),合计5027563.76元;2.请求判令丹尼尔公司向云安公司支付《世纪华城防火卷帘门安装施工合同》工程款1106522.61元、质保金355080.14元;工程款利息350498.71元(自2014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提起反诉之日)、质保金利息82892.46元(自2015年8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提出反诉之日),合计1894993.92元;3.反诉费及保全费由丹尼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如下:
一、消防工程合同。2011年3月31日,丹尼尔公司、云安公司双方签订《消防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世纪华城消防系统工程。承包范围:根据甲方(丹尼尔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世纪华城地下二层至地上十层的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供货、安装、调试、开通等(不含防火卷帘系统、防火排烟系统及线管、线盒预留、预埋等其他前期工作)。主材设备均由甲方进行认质认价,主材设备认质认价每项不少于两个品牌。合同总价暂定1500万元,含税价。此总价为暂估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甲方确认的综合单位为准。以施工蓝图、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甲方代表签字盖章的确认单及乙方实际完成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按进度付款,每30个日历天结算一次;乙方每30天递交本次所完成的工程量进度,甲方须3日内确认,5日内按本次工程进度的80%支付当次进度款;本工程竣工及报审验收与决算同步进行,验收决算完毕甲方1个月支付乙方至决算总金额的95%;甲方留取工程决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报审验收合格次日起满12个月后15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工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开工,甲方装饰竣工后15日内竣工。本工程执行《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消防部门认可的验收标准。甲方委派宋红安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协调和监督,组织施工协调会议,负责现场工程资料的签认,协调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甲方负责对设备材料进行认质认价,只有在甲方签字认可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施工。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接甲方通知后3日内进场施工,从进场之日起计算工期。乙方须完成本项目工程竣工后的报审和验收,并免费为甲方培训操作值班人员。甲方认质认价的设备、主材,乙方应开工前5日内报送计划,甲方5日内确定,认质认价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进度,主材设备品牌以本合同附件《主材认质表》及甲方确认的《丹尼尔在建项目材料设备入选厂家品牌一览表》为主,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关于验收,严格执行《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进行验收。严格按照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甲方指定认可的材料设备品牌等进行验收。所有主材设备需严格履行甲方《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签字程序;《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内容必须与合同约定相符;验收结果必须合格;否则不予结算付款。自工程竣工报审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所承接施工的工程保修二年,出现问题6小时内赶到,费用由乙方承担。本项目竣工后乙方须保证完成本项目消防部门的报审、验收等相关手续,其所发生的验收、检测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工程需要整改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11年5月9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向丹尼尔公司出具了前述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丹尼尔公司申报的木材厂小区商业楼建设工程消防涉及变更图纸现已审核完毕,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该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核合格,同意按此变更进行施工,其他各项消防设计应严格按现行消防基数规范执行。经此次审核批准后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应当重新报送我支队审核;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涉及应当报送我支队审核,未报经我支队审核合格,不得施工。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支队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世纪华城防火卷帘门安装施工合同。2011年7月29日,丹尼尔公司、云安公司双方签订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XX城XX层XX层,施工面积5727平方米,以双方认可的施工蓝图为施工依据。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主材甲方认质(详见后附主材明细表)。防火卷帘每平方米综合单价375元,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含税,综合单价一次包死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乙方负责本合同内施工项目整体消防系统的消防联动调试,并保证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本合同总价暂估价214万元,项目总面积和合同总价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单价为最终结算依据。安装工期100个日历天。付款方式为:本项目所有传动部分到甲方指定现场并安装完毕,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金额(暂估价)的40%;本项目所有帘片及电动装置安装完毕,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金额(暂估价)的80%;本项目全部安装完毕、决算完、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决算总金额的95%;剩余合同决算总金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金期限为2年,期满10日内无息付清余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所供产品及安装质保期为两年,出现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加急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保修期内,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若因乙方产品质量或施工问题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免费维修、更换。
四、西安市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西安市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经丹尼尔公司委托,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于2013年3月12日至15日对案涉工程所在商业楼建筑电气消防安全及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进行了检测,2013年3月25日,出具了西安市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及西安市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建筑电气消防概况”一栏载明“建筑物内部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体统、自动喷水系统、通风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系统、消防灭火器配备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该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符合用电要求。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载明的检测记录为: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检测记录;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检测记录;三、防火隔离、防爆检测;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检测;五、消防水源和消防电源检测记录;六、水灭火系统检测;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防烟排烟系统检测;九、建筑灭火器检测;十、其他灭火设施检测(气溶胶)。以上各项的检测结果均为“功能检测正常”。其中第七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及联动设备项目,通过“查看对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功能、消防电源及主、备切换”检测标准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负荷等级、安装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自动切换”,检测情况“联动控制正常、一级负荷主、备电切换正常”,评定“合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项“系统功能”,检测内容和方法为“报警故障、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联动设备控制”,检测标准为“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显示位置准确,有声、光报警打印,启动相关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检测情况为“功能正常;报警功能正常,能启动联动设备,有反馈信号;符合涉及要求”,评定结果为合格。
五、工程签证单。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间,签订内容有接甲方(丹尼尔公司)通知、签订类型有设计变更、配合竣工验收等。
六、(2019)陕证民字第0030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3年8月6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要闻”中“丹尼尔商贸城举行开业庆典”一文中载明“8月4日,丹尼尔商贸城举行开业庆典,标志着该商场从招商、营业阶段转入正式运营阶段,丹尼尔商贸城占地近50亩,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设有商铺3000余间,主要经营日用百货等十大类商品。目前,商铺入住率已达90%。”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网站亦撰文表明2013年8月4日,丹尼尔商贸城开业。
七、工作联系单、函。2014年4月9日,丹尼尔公司要求云安公司5日内安排人员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场维修;2014年7月18日,丹尼尔公司要求云安公司对消防总控室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2014年10月16日,丹尼尔公司要求云安公司对消防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2015年1月3日,丹尼尔公司要求云安公司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并移交竣工资料,并对中控室主机误报警问题进行检查维修。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1月25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城区XX大队XX城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九、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公消发[2015]70号文件。2015年8月4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印发了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木材厂小区商业楼消防整改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为了切实解决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木材厂小区商业楼建设项目有关消防问题,提升该项目消防安全性能,2015年7月16日,由西安市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了该项目专家评审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会议纪要载明“专家组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该项目具体情况,通过现场勘察,针对该项目有关消防问题整改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以下要求:1、避难走道的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2、应全面复核各层防火分区的安全疏散设计,确保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疏散宽度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要求;3、防火卷帘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不应低于3小时;4、建筑第8.9.10层的使用功能可以变更为商业营业用房,并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要求。”庭审中,丹尼尔公司认可上述四条要求中仅第三项系云安公司施工范围。
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年7月6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城区大队在检查中发现丹尼尔商贸城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责令整改。
十一、市建消验字[2020]第001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20年1月1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丹尼尔公司出具了前述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市住建局对你单位申报的木材厂小区商业楼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该工程属于新建项目,位于长缨西路,建筑面积208500平方米,地下**,地上**(局部**),建筑高度51.5米,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于2011年5月9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西公消审字[2011]第2089号),变更设计于2019年12月25日经陕西西北综勘院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性审查,消防设计合格。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单体)消防验收合格。”
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如下:
一、消防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表。云安公司提交该组证据,欲证明2014年4月16日,原、云安公司双方对防火卷帘门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7101602.75元;2018年12月11日,原、云安公司双方对消防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9127688.03元。因该证据系复印件,丹尼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云安公司未能提供该组证据的原件,故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二、《半月谈》网站于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商场沦为‘试衣间’商业地产仍在跑马圈地”一文。该文称“西安丹尼尔商贸城总经理王某某说,2013年开业的时候,2000多铺位的招租率达到90%,但一年多来,即使不算租金成本,至少70%的商户都在赔钱,因而退租现象比较突出。”云安公司提出该证据欲证明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全国商铺整体市场遇冷,商场租金收入减少是市场大环境所致,故丹尼尔公司租金损失与云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云安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其不能反映商场的情况。庭审中经一审法院提问,丹尼尔公司称其庭后核实王某某该受访情况,但其未将核实情况向一审法院予以答复,且该文章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关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庭审中,丹尼尔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陕西艾夫西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的《丹尼尔世纪华城(木材厂小区)商业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用于证明丹尼尔公司将案涉商业楼消防工程发包给该公司,约定工程包死价1100万元,并已经向该公司支付了共计750万元。对此云安公司不予认可,云安公司认为丹尼尔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施工的工程量、范围、方式、图纸以及相关设备维修更换的必要性均不能明确,丹尼尔公司仅依据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向云安公司主张损失,证据不足。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丹尼尔公司当庭称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消防工程支付给云安公司80%的工程款即15439500元,防火卷帘门工程亦支付至80%即5640000元,对此,云安公司予以认可。关于消防整改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提出的要求第三项防火卷帘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不应低于3小时的整改措施,丹尼尔公司称其主要通过加装喷淋等措施予以整改,达到了相关消防要求,共计支出151207.24元。云安公司对该整改措施及支出费用的数额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关于本诉部分。
消防工程合同的履行问题,虽然丹尼尔公司、云安公司双方均未出具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但根据丹尼尔公司委托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对本案所涉建筑电气消防安全及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云安公司对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应在检测前已经完成,否则无法完成对消防系统的整体检测,故可以认定截止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即2013年3月25日,云安公司负责施工的消防工程的主要施工内容已完成。根据双方的工程签证单来看,2013年3月25日以后,虽然双方对消防工程施工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但变更原因为应丹尼尔公司要求、接丹尼尔公司通知、设计变更、配合竣工验收等,不影响云安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的主体竣工。虽然双方均未提交有效的竣工验收的书面证据,但因丹尼尔公司委托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对消防工程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显示消防工程合格,虽然该检测结果不能代替消防工程验收部门的验收结论,但在丹尼尔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云安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不符合消防规范的情况下,该检测结果便成为了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后是否合格的客观反映,且丹尼尔公司已经在2013年8月4日开业。丹尼尔公司已经开始使用本案消防工程所在的建设工程,使用后又以消防工程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拆除、维修、重做的费用1100万元之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丹尼尔公司该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根据专家评审会议纪要的结论,丹尼尔公司重新对防火卷帘门进行加装喷淋设施从而使防火卷帘门达到防火时长要求,为此支出共计151207.24元,云安公司对该整改措施及支出费用数额均予以认可,丹尼尔公司要求该费用由云安公司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丹尼尔公司要求云安公司赔偿因消防工程不合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6536114元一节,丹尼尔公司称由于云安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不合格,导致丹尼尔公司商场不能正常招商造成商铺租赁费损失,但根据丹尼尔公司公司网站的新闻及丹尼尔商贸城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的表述可以看出,丹尼尔公司在2013年8月开业时商铺入驻率已“达到90%,但一年多来,即使不算租金成本,至少70%的商户都在赔钱,因而退租现象比较突出。”因此,丹尼尔公司在开业时商铺入驻率高,后因商户都在赔钱而退租现象比较突出,故丹尼尔公司不但没有证据证明商场开业时因为云安公司的消防施工不合格导致入驻率低,也没有证据证明商户退租导致商铺租金减少系消防工程不合格所导致,故丹尼尔公司要求云安公司承担商铺租赁费损失,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部分。
根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验收决算完毕后丹尼尔公司1个月支付云安公司至决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报审验收合格次日起满12个月后15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自报审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根据防火卷帘门安装合同约定,该项目安装完毕、决算完、试运行正常,经丹尼尔公司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决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期限2年,期满10日内无息付清。庭审中,虽然云安公司出具了消防结算汇总表及防火卷帘门工程结算表,欲证明双方已经于2014年4月16日对防火卷帘门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于2018年12月11日对消防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因该组证据系复印件,丹尼尔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防火卷帘门工程及消防工程的决算时间及决算数额无法确定,但庭审中丹尼尔公司、云安公司均认可丹尼尔公司已就消防工程向云安公司支付了80%的工程款15439500元,就防火卷帘门工程向云安公司支付了80%的工程款5640000元,故消防工程的工程款总额应为19299375元,防火卷帘门工程的工程款总额应为7050000元。虽然丹尼尔公司、云安公司双方均未出具书面的决算文件,但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均已知晓,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对工程款已经进行了决算,且2020年1月14日该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故消防工程余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云安公司反诉要求丹尼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688188.0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消防工程的质保金,虽然该工程报审验收合格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但丹尼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未能验收合格系云安公司的消防工程施工不合格所致,故该工程的质保金应作为余款一并予以支付。但因云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结算时间,故其要求丹尼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应从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后即2020年2月14日开始计算,云安公司主张从2013年8月4日开始计算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防火卷帘门工程的余款支付一节,因该工程消防已经验收合格,故余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云安公司要求丹尼尔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之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因防火卷帘未能达到防火时长要求,丹尼尔公司通过整改使防火性能达到消防要求并通过报审验收,故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相关约定,质保期2年应从报审验收合格之日即2020年1月14日开始计算,现该防火卷帘门尚处于质保期内,故云安公司反诉要求丹尼尔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其利息之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云安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因消防工程已经于2020年1月14日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关于余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丹尼尔公司最迟应于2020年1月19日前扣除防火卷帘门加装设施的费用后向丹尼尔公司支付,故云安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计算,云安公司主张从2014年4月16日开始计算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防火卷帘整改费用151207.24元;二、反诉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消防工程余款3688188.03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余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反诉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防火卷帘门工程余款10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余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四、驳回原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余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9930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887元,由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994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62元,由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32元。保全费10000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丹尼尔公司提交新证据一组,艾夫西埃公司向丹尼尔公司开具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金额合计1050万元,证明丹尼尔公司已向艾夫西埃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100万元。云安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但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证明该支出为维修案涉争议工程。本院审查认为,云安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如下:艾夫西埃公司就维修、修复、重做世纪华城消防工程出具的《结算汇总表》载明,工程共计八项:1.水冷却系统(含吊顶拆除及外运)2225593.37元;2.喷淋系统151207.21元;3.消火栓系统360433.58元;4.火灾报警系统9269207.69元;5.气体灭火系统52500.95元;6.排烟系统工程185447.1元;7.防火卷帘维修285121.65元;8.水冷却系统吊顶恢复1537676.96元。合价(含设计费、审图费、检测费)14067188.51元。丹尼尔公司认可用于案涉防火卷帘维修费用为第1项及第8项,即水冷却系统(含吊顶拆除及外运)2225593.37元及水冷却系统吊顶恢复1537676.96元,共计3763270.33元。
二审中,丹尼尔公司提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该规范6.5.3.3条规定:“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以及2018年1月1日实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该规范中第2.1.1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第2.1.12对防护冷却系统分别进行了定义,在第2.1.12中注明防护冷却系统为自动喷水系统的一项新技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云安公司向丹尼尔公司支付防火卷帘整改费用151207.24元,以及丹尼尔公司向云安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688188.03元是否正确。
关于本诉部份。丹尼尔公司虽主张云安公司应向其支付拆除、维修、重做等费用1100万元,但一审查明,丹尼尔公司认可2015年专家评审会议纪要提出的四项要求中,仅有防火卷帘一项涉及云安公司的施工范围。针对该防火卷帘的整改费用,丹尼尔公司二审中明确,除云安公司已认可结算单中第2项喷淋系统151207.24元之外,还有第1项水冷却系统(含吊顶拆除及外运)2225593.37元。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3条规定,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界定,水冷却系统属于符合国家标准卷帘门的必要加装项目。该系统虽在2018年实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明确为新技术,但依据案涉合同约定,云安公司负责完成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因此,争议工程中为通过消防验收而进行的必要整改项目费用,应由云安公司承担。据此,云安公司应向丹尼尔公司支付整改费用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喷淋系统151207.24元,以及水冷却系统2225593.37元,合计2376800.61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妥,应予变更。另,丹尼尔公司虽主张水冷却系统吊顶恢复1537676.96元亦属于整改费用,但该工程并非消防整改项目。因此,对于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丹尼尔公司上诉主张的其他剩余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丹尼尔上诉主张经营损失1653.6114万元一节,无充分证据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反诉部分。案涉项目于2013年已投入使用,案涉消防工程也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验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已达到支付余款的条件,对此,丹尼尔公司截至二审中未提交相反证据支持其不应支付的主张。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丹尼尔公司向云安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另,关于丹尼尔公司主张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8日解除一节,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消防工程后期虽存在质量维修及整改问题,但不能否定云安公司在2013年已完成案涉工程的事实,因此丹尼尔公司上诉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防火卷帘整改费用2376800.61元;
三、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9930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736元,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994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562元,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32元。保全费10000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30元,由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736元,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魏 哲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周 谧
书 记 员 宗 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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