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军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云安消防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20753.49元,利息269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号、*号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小型汽车车辆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白 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旻
书 记 员  王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