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沧运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沧州市沧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678号
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家旗,经理。
被告:沧州市沧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沧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