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161号
原告: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傲,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董事长。
原告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淑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