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682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傲,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531059U。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的价值2804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2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