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870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傲,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531059U。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458元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4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