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709号
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赵公路东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77362775D。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黄骅市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水益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7K4YW1U。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骅水益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黄骅水益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96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