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508号

原告: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沧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建设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职位:经理。

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沧州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