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514号

申请人:***,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申请人:赵波,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赵公路东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531059U。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

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波、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46065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波、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460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