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514号
申请人:***,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申请人:赵波,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赵公路东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531059U。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
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波、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46065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波、黄骅市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460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