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谷文念与**、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940号
原告:谷文念,男,1989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4709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谷文念诉被告**、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谷文念申请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文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谷文念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戴超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许娟
书记员金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