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等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民初2144号
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周枭。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君,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临沅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钱程。
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郎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金霞路郎泰尚象郡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仲。
第三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马欣。
第三人: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18022房。
法定代表人:彭文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锦,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18022房。
法定代表人:钟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姬,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郎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事诉讼法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灿红
书记员刘欣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