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申1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长城万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文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姬,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伟建,局长。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临江社区临沅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程,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v>
法定代表人周枭,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区朗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金霞路郎泰尚象郡**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仲,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马欣,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钟继红,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江南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朗州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长沙巨石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行终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注销再审申请人的股权行政登记时,应收集司法确认文书才符合形式审查条件,也才符合产权保护及维护登记秩序的精神,涉案股东除名变更登记未尽到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以确定除名变更登记中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和审查义务,起到类案指导作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股东除名导致的涉案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案行政主体资格适格。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对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应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审查,即在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范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股东除名的变更登记材料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临时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进行了形式合法性审查,被申请人不仅收集了股东除名的相关文件,还尽可能收集了被除名股东抽逃资金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所作的涉案变更登记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股东除名系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资金引起,不会存在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亦不存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司法确认书。再审申请人认为公司股东除名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收集司法确认文书,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金真
审判员  任蓄芳
审判员  黄 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利葵
书记员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