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子某某膨润土有限公司、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执1488号
申请人四**房子***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刘房子镇东南四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傅智奎。
被执行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新百松公路华镇段。
法定代表人:杜金康。
申请人四**房子***膨润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