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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破申26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银芳,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新百松公路华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23873。
法定代表人:杜金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与被执行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康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浙商资产申请,决定将良康园林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审查后依法征询双方意见。良康园林提出不同意破产,认为:浙商资产对良康园林拥有的债权来源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诉良康园林等单位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良康园林并非主债务人,且涉案主债务人尚有估价近800万元的抵押物未处置完毕;良康园林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建筑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仍在有效期内,企业亦在经营中,有员工、在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已完工未结算项目,有近6000万元工程应收款;良康园林所负的大部分债务目前已通过不良资产处置等方式得到妥善处理,且公司拥有大量藏品,足以清偿债务;涉案浙商资产的债权中,良康园林的法定代表人杜金康作为债务担保人之一,其个人财产亦在处置中,浙商资产正在参与分配,浙商资产的债权正在陆续实现中。
本院查明:良康园林成立于2000年1月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0万元,企业状态为在册,经营范围为绿化苗木、花卉、普种经济林苗木种植、销售、租赁服务(凭有效《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公路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给排水工程、生态治理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壤治理工程、环保工程、体育场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固体废弃物及建筑垃圾、泥浆(以上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园林机械租赁、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2019)浙0604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浙江古越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借款本金9495314.94元及利息,若浙江古越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以资金清偿上述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有权对编号ZZ8507201700000014号《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由浙江古越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田黄石14000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浙江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良康园林、杜金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良康园林向浙商资产所负系担保债务,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有权对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的保证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但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受理债权人对担保企业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应当根据债权人债权实现可能、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清偿能力等因素审慎判断,在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兼顾担保企业存续运营保护,以给予担保企业有相对的时间和空间化解债务,走出困境,这也是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本案中,主债务人提供的质物仍在处置中;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亦在处置个人资产用于清偿债务,且处置所得在分配中;良康园林自身仍在运营,且正通过经营现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挂靠项目)、催收已结项目工程款等增收财产清偿债务,故对良康园林的破产清算申请应暂不受理为宜,申请人的债权可继续通过执行程序等方式予以清偿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剑波
审判员王青青
审判员郑超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