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420-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新百松公路华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23873。
法定代表人:杜金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良,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