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4民初420-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新百松公路华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23873。

法定代表人:杜金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良,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杨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