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2176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路****。
原告**来与被告***、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11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定付款义务,权利人**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支付申请人**来款项人民币XXXXXXX.07元,并承担执行费60314.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十一处,但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正式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在上海银行普陀支行有一处账户,账号为:XXX********。除以上财产线索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十一处不动产做轮候查封。于2021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上海银行普陀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人民币:14131.57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21日止。
因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十一处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虽由本案冻结,但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12民初311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控制措施到期之前,申请执行人需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控措施,逾期申请的后果及损失,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袁 辰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楚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