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2执恢1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2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古越轩书画社、浙江古越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拍卖款计人民币454190.14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408367.14元,诉讼费4582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