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民初4305号
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韩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沛,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村民,住本组。
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收案。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左 春
书 记 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