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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4129号
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东1、2层。
法定代表人:韩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沛,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梁婉军,总经理。
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德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陕西海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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