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九岳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1财保12号 申请人:合肥九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Q40KR4R(1-1)。 法定代表人:**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57354521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九岳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公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80000元。申请人合肥九岳物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0066,保险金额:280000元)提供担保。提供财产线索:1.户名: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功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2.户名: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号:614060000018170408660;3.户名: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1.户名: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功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2.户名: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号:614060000018170408660;3.户名:陕西绿建装配式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合肥九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