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法执字第12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915905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范伟
代理审判员*翔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