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676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
被执行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塘沽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宝宽。
本院在执行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