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84450T。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三门峡市渑池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17522924992。
法定代表人:张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