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84450T。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三门峡市渑池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17522924992。
法定代表人:张业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