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华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1213号
原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宇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原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世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