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4民初11721号
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37号院4号楼2单元29层29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权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