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94民初2303号
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
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第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1.76万元及违约金9679.4元(按所欠货款金额从2021年10月28日起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合计127279.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垃圾压缩车一辆,合同总金额39.2万元,付款方式为:买方于2021年10月27日向卖方支付11.76万元货款,2022年4月27日前支付15.68万元货款,余款11.76万元于2022年10月26日前付清。合同还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应向卖方支付所欠货款或未提货物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也已验收合格。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到期货款本金11.76万元。
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作为买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垃圾压缩车一辆,单价为39.2万元,交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付款方式为于2021年10月27日支付11.76万元、2022年4月27日前支付15.68万元、余款11.76万元于2022年10月26日前付清;买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应向卖方支付所欠货款或未提货物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于2021年10月27日支付11.76万元、2022年5月31日支付2.68万元、2022年6月23日支付3万元、2022年6月24日支付5万元、2022年7月26日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27.44万元。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未支付,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车款11.76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购车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7.44万元,剩余购车款11.76万元未按照约定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76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购车款,存在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结合被告履行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按照被告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分段计算,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因被告未按未约定支付货款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部分,被告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购车款11.76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6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自2022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违约金;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自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止;以11.7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自202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保全费1156元,由被告江西省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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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实体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程序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人:***,联系电话:672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院为一审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人:***,联系电话:6726****),换取诉讼费票据,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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