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执6490号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87557931T。
被执行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2188号恒业游泳馆2号楼4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NAR89P。
被执行人:***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308-41。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13GB6U。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1519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4041.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