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1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533号纺织城街道办事处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95号长安路街道办事处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49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6715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1211.8元,因冻结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暂无法扣划。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667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