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2693号 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北段98号1栋1单元1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1011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826800.05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已在本院有数十余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已对本院受理的系列执行案件订立分期履行方案,并于2024年2月8月按照执行标的金额已向各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约10%(因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两件申请执行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即(2023)川1011执2692号、2693号,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90万元,故本次履行未纳入),被执行人内江万达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对各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的剩余案款继续拟定分期履行方案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川1011执2693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除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时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