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建筑公司

某某、偃师市建筑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171399271G。
法定代表人:牛建甫,该公司经理。
***与偃师市建筑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偃师市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偃师市建筑公司承担。因偃师市建筑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3.本院执行人元于2020年11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C×××**号汽车一辆,2022年11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无股票(股权)持有信息。
三、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00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建筑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周建辉
审 判 员 :赵国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滕彦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