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圣联节能保温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04民初934号
原告:牡丹江市圣联节能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四条路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圣联节能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圣联节能保温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圣联节能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杨东
人民陪审员黄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