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与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02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经营者:***,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平西府宝顺建材租赁站与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及线下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