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003执异10号
异议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牡丹江隆兴食品科技有限公,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李海新,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区。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隆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11日异议人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吕彦君
代理审判员 李 坤
代理审判员 王金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