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牡法执恢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先锋办事处西二居民委员会3组。
被执行人牡丹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三加油站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法执恢字第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兆纯连
审判员  孙钦刚
审判员  张静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